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74********,回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某某路某某小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客车经焦作市山阳区沿龙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源路仇化庄村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7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崇德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某某路某某小区**号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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