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漳平市**镇**村**号自己的家中喝酒。下午15时许,驾驶闽******二轮摩托车到**镇**村**号的朱某某家,后在朱某某家中吃晚饭,期间又饮用了啤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闽******二轮摩托车从东坑村出发,沿省道S203线进城,经东湖路、外环东路到交通环岛,又沿和平中路、解放路穿过中心城区,到景弘路16号门口路段时,被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22.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漳平市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0.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公安民警现场检查、呼气测试、抽取血样等检查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日,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钰洲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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