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友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77********,汉族,初中文化,宝山区**煤矿职工,住友谊县**分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双鸭山市宝山区**街**号**栋**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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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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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20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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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友谊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 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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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2月16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黑J****5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双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双七路电厂北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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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指认车辆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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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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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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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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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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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2个月 |
罚金 |
4,000元 |
备 注 |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友谊县**分场**小区**号楼**单元**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 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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