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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友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77********,汉族,初中文化,宝山区**煤矿职工,住友谊县**分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双鸭山市宝山区********门)。

强制措施情况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取保候审

日期

2020年7月1日

办理案件流程

  友谊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

审查起诉,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16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黑J****5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双七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双七路电厂北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证据清单

    1.书证:户籍证明、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指认车辆照片;

    2.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罪名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认罪认罚、坦白

量刑建议

拘役

2个月

罚金

4,000元

备    注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友谊县**分场**小区**号楼**单元**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  霜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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