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组,住该村。2017年12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梅里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独自在家中喝了一杯白酒。同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家出发到梅里斯开发区,沿碾北公路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八旗桥时,被梅里斯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被梅里斯交警大队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证明等;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广涛

2020年6月19

                                     

附: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