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59********,汉族,大专文化,原鹿邑县**,河南省鹿邑县人,住鹿邑县**办事处**小区。经周口市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留置;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5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冉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周口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5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鹿邑县**期间,利用其分管全县**等部门、以及任涉案项目指挥长、责任领导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信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席某某、河南**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河南**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162万元,为他人在征地拆迁、工程款拨付、拍卖业务承揽和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1、收受信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席某某及该公司技术负责人孙某甲现金50万元。

2012年8月、2012年中秋节期间、2013年春节期间,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分管交通、公路等部门、以及担任G311豫皖界至四通镇段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职务便利,分三次在其家中收受席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0万元,每次10万元;2013年中秋节期间,李某某在其家中收受孙某甲所送现金20万元。以上共计收受50万元,为信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G311豫皖界至四通镇段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

2、收受河南**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现金30万元。

2009年1月,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委常委、河南省**酒厂改制领导组**、破产清算组**的职务便利,为河南**拍卖有限公司承揽河南省**酒厂拍卖业务提供帮助,后李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潘某某为表示感谢所送现金30万元。

3、收受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现金24万元。

2012年,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委常委、鹿邑县**厂破产改制领导小组**的职务便利,在家中分两次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每次10万元; 2012年中秋节、2013年春节和中秋节,李某某分三次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2014年11月,李某某在上海邮政医院做手术期间收受陈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以上共计24万元,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在鹿邑县开发**小区拆迁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

4、收受河南**棉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现金10万元。

2007年至2015年春节和中秋节,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在家中分十八次收受武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0万元,为河南**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入驻产业集聚区、尽快获得优惠政策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

5、收受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现金8万元。

2010年中秋节、2011年至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2018年春节,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分管**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分十六次收受夏某某所送现金共计8万元,为河南**实业有限公司入驻产业集聚区、尽快获得政府优惠政策资金提供帮助。

6、收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顾问杨某某现金5万元。

2009年至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对**药业集团在产业集聚区三个重点项目责任人的职务便利,在家中分五次收受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为**药业集团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征地拆迁、行政审批提供帮助。

7、收受鹿邑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成公交分公司负责人石某某现金5万元。

2014年11月,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的职务便利,在家中收受石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为**公交分公司取得鹿邑县城市公交班线经营权、净化运营市场提供帮助。

8、收受鹿邑县**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现金5万元。

2012年6、7月份,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在家中收受刘某某通过其亲戚完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为**挂车制造有限公司顺利入驻产业集聚区提供帮助。

9、收受鹿邑县**化妆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晋某某现金5万元。

2015年初和2015年6、7月份,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在家中分两次收受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5万元,为鹿邑县**化妆刷制品有限公司尽快获得政府优惠政策资金提供帮助。

10、收受河南**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秦某甲现金4万元。

2011年至2014年春节,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在家中分四次收受河南**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原法人秦某甲所送现金4万元,为河南**安全玻璃有限公司获取政府优惠政策资金提供帮助。

11、收受河南省**纺织有限公司负责人谢某某现金4万元。

2013年至2016年春节和中秋节,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在家中分八次收受谢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为河南省**纺织有限公司尽快获得政府优惠政策资金提供帮助。

12、收受鹿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王某某现金4万元。

2011年至2012年春节和中秋节,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的职务便利,在家中分四次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为鹿邑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项目电力设备安装提供帮助。

13、收受鹿邑县**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现金3万元。

2015年中秋节、2016年至2017年春节和中秋节、2018年春节,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的职务便利,在家中分六次收受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为鹿邑县**棉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后免予相关处罚及厂房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

14、收受河南**化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乙现金3万元。

2014年至2016年春节和中秋节,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在家中分六次收受秦某乙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为河南**化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入驻产业集聚区、尽快获得政府优惠政策资金提供帮助。

15、收受鹿邑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现金2万元。

2015年上半年,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鹿邑县**的职务便利,在家中收受朱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承诺为朱某某的妻子孙某乙交通肇事案变更强制措施提供帮助。

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工作,主动如实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主动退赃,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文件、企业优惠政策资金拨付表、支付凭证、监察机关出具的立案调查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席某某、潘某某、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高大伟

助理检察员:王九侠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