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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失火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3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镇**村敬老院,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翠屏区**镇**村**组小地名为园坡上上坟时,因用火不慎导致森林火灾,致小地名园坡上、龙旦沟、洞子坡上的山林被烧,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为8.559公顷,主要树种为马尾松、竹。

4月6日晚,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民警在翠屏区**敬老院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李某某如实供述了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上坟时用火不慎,引发重大森林火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宜宾市翠屏区森林公安局江北派出所于案发当晚在王场镇敬老院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制作询问笔录,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

检察官助理:倪泽中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住宜宾市翠屏区王场镇敬老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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