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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9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宿舍与“阿花”、“阿白”(另案处理)喝酒。期间,“阿花”、“阿白”、李某某敲开宿舍**房间,入内滋扰正准备睡觉的罗某甲、罗某乙。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李某某与“阿花”、“阿白”一起殴打罗某甲、罗某乙二人。李某某搂抱被害人罗某甲的脖子,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受伤。

经法医鉴定,罗某甲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及肱骨大结节骨折(累及关节面),属轻伤一级。

2019年9月1日下午,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罗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健祥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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