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861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住泌阳县*****边。2019年12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泌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苗某、董某某、赵某甲等人到泌阳县**路*段**酒吧消费时,苗某无事生非、纠缠、侮辱在酒吧唱歌的歌手张某甲。**酒吧的保安康某某等人对苗某进行劝阻,苗某对康某某进行殴打,随即苗某等人与**酒吧保安发生撕扯。后苗某让被告人李某某叫人,李某某遂纠集赵某乙、王某某、韩某、刘某等多人到场,赵某乙、苗某、韩某、刘某、李某甲等人使用钢管、凳子对李某乙、张某乙、郭某某等人殴打,造成多人受伤。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康某某、燕某某、郭某某三人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书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兰芳

检察官助理:马东东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