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Z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和住址为永春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向张某某(另案处理)拿得“黄山”六合彩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baa169,后开设下级账号,发展并接受下线林某某、刘某某等人投注。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共接受他人投注292681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赌博网站报表截图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妍宜
检察官助理:邓仕杰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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