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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邢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4日,邢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泽州县*****有限公司签订了《安装及施工合同》,承揽了***石子厂料场简易管桁架全封闭工程。被告人李某甲以邢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身份签订了合同,随即组织临时招聘的工人进场施工。2017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邢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施工的情况下单方中途退场,一走了之。导致其临时雇用的泽州籍陈某某等12名工人、江苏籍李某某等6名工人2017年7月至10月的工资共计拾万壹仟肆佰伍拾壹元(101451元)工资被拖欠。2018年7月23日,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邢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前足额支付18名投诉人的101451元工资。在指定的期限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仍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查明:2017年6月27日、2017年8月8日,晋钢集团分两次共预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324万元。2020年5月14日,泽州县公安局将李某甲拖欠工人工资款101451元予以扣押并发还给了泽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于支付泽州籍工人陈某某等12人、江苏籍工人李某某等6名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卫东

检察官助理:杨雯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现住地,联系电话:1773390****;

2.本案卷宗3册,证据材料 5页,光盘 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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