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1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得知父亲与葛某某因为倒潲水发生纠纷后,对葛某某心存不满,于是赶到花市街100号附近,对葛某某进行殴打,葛某某被打后跑进星星巷一店铺内,李某某等人追至星星巷店铺,用晾衣杆对葛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葛某某多根肋骨骨折,经鉴定,葛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人对葛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葛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家人对被害人葛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英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0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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