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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91********,汉族,初中文化,**物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枣庄市峄城区**室(户籍地枣庄市**庄**镇**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物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9年9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花园收物业费时,遭到业主董某某的辱骂,后双方互殴。其间,被告人李某某用脚踹被害人董某某的左腹部,致使董某某左侧第8、10、11肋骨骨折。经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董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同年12月19日,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董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董某某5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谅解书、电子档案等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孟芳芳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5439****。

2.侦查卷2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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