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小区**单元**(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郊区**镇**路**)。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22日15时许,孙某甲与被害人孙某乙在阳泉市城区兴隆街小吃一条街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李某某趁孙某乙不备持木棍将其打伤,经鉴定,孙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岩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为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小区**单元**。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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