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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掘古墓葬案)_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襄检刑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街**号。1994年因盗掘古墓葬罪,被襄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19年11月21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韩某某(已诉)等人在襄汾县**镇**村西南方向的地里盗掘古墓葬一座,李某某负责吊土放哨。

    2、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韩某某等人在襄汾县**镇**村西南方向的地里盗掘古墓葬两座,李某某负责吊土放哨。

    3、2012年8、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韩某某等人在襄汾县**镇**村东南方向王某某家的地里盗掘古墓葬一座,出土数件青铜器,李某某在盗掘古墓葬过程中负责吊土放哨。

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涉案墓葬为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多次盗掘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麦仓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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