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巧家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巧家县公安局逮捕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5日张某某发现其母龚某某养老保险存折不见了,于是到巧家县**镇信用社重新补办了一本养老保险存折,经查询发现养老保险存折上的钱少了6.4万元。随即向派出所报案,经民警调查发现2017年5月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盗用龚国芝的养老保险存折,在马树镇信用社分五次取走6.4万元占为己有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2.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照片笔录;6.监控视频资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兴彪盗用他人存折,取款6.4万元占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被害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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