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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曾用名李**,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小区**号楼**栋**楼,河津市**煤业有限公司**。2018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乡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京前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李**窜至乡宁县**镇**村,从窗户翻进郭某某家中,未盗得财物后离去。接着行至**镇***村,从窗户翻进张某某家中,将桌子抽屉里钱包内的700余元现金盗走。后在一户人家大门口准备再次实施盗窃,被发现后逃走。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京前在其家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张某某、郭某某陈述;3.被告人李京前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晓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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