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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吉林省梨树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乡**村**组,现住址:同上。2011年4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0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3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夜间,在四平市铁东区三马路步行街,趁店内无人之机,采取用铁钳子破锁等手段,先后侵入到睿星手机商场、明雨手机店、鸿程通讯店、大军通讯店、信达通讯店、轩腾数码店、奇奇通讯店盗得现金人民币3900余元。盗得华为、oppo等品牌的不同型号的新旧手机12部,苹果笔记本电脑、Ipad各2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60.00元。所盗物品被其卖掉,赃款部分被其挥霍,案发后所盗物品及部分赃款被搜缴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李某某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4.扣押清单8张;5.价格认定结论书;6.李某某盗窃物品照片17张; 7.铁东公安局现场勘查卷宗;8.被盗手机店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8张;9. 现场指认照片52张;10.视频截图7张; 11.返还记录7张;12.情况说明2份; 13.刑事判决书3份; 

(二)证人王某丙、谢某某、田某某、付某、魏某某、李某某某、白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邓某某、谢某某、沈某某、侯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价格认定结论书; 

(六)现场视频光碟2张。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破锁手段进行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多次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科以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进行盗窃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系累犯。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克成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2020年7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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