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2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有限公司**路边盗窃被害人姬某某的粉紫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人民币240元。经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020年6月上旬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街****号店铺门口盗窃被害人蒋某某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人民币380元。
2020年6月1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在杭州市江干区**号大街**超市路边盗窃被害人沈某某的白色龙腾爱玛牌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人民币35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晚在杭州钱塘新区******幢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追回五星钻豹牌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姬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交易记录、图片说明、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姬某某、蒋某某、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通讯设备勘验检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葵阳
检察官助理:胡浩然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数字卷宗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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