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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镇**大道**村*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2019年9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 9月2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人不备将赵某某停放在西平县**大道**厂院内一辆红色**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西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及电动车上的儿童座椅共价值2450元。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已将该电动车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及时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缓刑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勋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南省西平县**镇**大道**村*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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