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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乡**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份之间,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鄂A3****白色现代牌轿车在**乡趁无人之机,以钻窗户的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王某某、方某某和华某某的家中,四处翻找,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鄂A3****白色现代牌轿车行驶至**乡**村**湾时,发现王某某出门后其家中无人,便绕到王某某家房屋后侧,用手将王某某家房屋后侧的防盗网掰断撬窗入室,将王某某放在卧室柜子卡包里的银行卡、社保卡以及身份证各一张盗走。接着李某某驾车行驶至**银行,在该行自动取款机上使用银行卡和社保卡取得现金2800元。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鄂A3****白色现代牌轿车行驶至**乡**村**湾四处转悠,当发现方某某家无人后,便绕到方某某家房屋后侧,用手将屋后厨房的木窗三根栏杆掰断翻窗入室,将方某某放在卧室柜子里的银行卡、存折以及身份证各一张盗走。因不知银行卡密码,李某某将盗得银行卡、存折以及身份证丢弃在**正街一垃圾桶内。

3、2020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号牌为鄂A3****白色现代牌轿车行驶至**乡**村四处转悠,当发现华某某家无人后,便绕到华某某家房屋后侧,用手将屋后厕所的防盗网掰开翻窗入室,李某某在华某某家卧室四处翻找未发现任何值钱的财物,随后李某某原路出了房屋驾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漆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华某某、方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芳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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