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虚假诉讼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4********,汉族,研究生文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局工作人员,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1日补充侦查后重报,同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后重报。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邹某某商谈房屋买卖事宜过程中,由被告人李某某出资,授意韩某某(另案处理)与邹某某签订借款合同。随后在邹某某明确拒绝借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某指使韩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将所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民币207000元强行转账给邹某某,之后其又指使俞某某向邹某某收回该款项。李某某为使邹某某房屋不能正常买卖,在明知款项已收回的情况下,其又使用借款合同以韩某某的名义起诉邹某某,虚假诉讼,致使法院受理此案并宣判邹某某败诉。被告人李某某后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借款合同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2.证人韩某某、俞某某、王某某、柴某某、陈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多次供述与辩解;5.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件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和君

检察官助理:张金岩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307****)。

2、案卷6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