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住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荔浦市**镇从事砂糖橘收购中介时,结识了被害人彭某某,并帮助彭某某收购砂糖橘,从中收取中介费。同年2月15日至24日期间,李某某虚构了五份水果购销合同,并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彭某某,以骗取彭某某的信任,彭某某分别于2月17日、19日、20日、23日、24日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虚假购销合同内所约定的定金数额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1.5万元、2万元、4万元、1万元转给李某某,李某某共骗取彭某某11.5万元。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平乐县“****”**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水果购销合同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1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都
2020年3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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