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花苑**幢**室。曾因犯重婚罪,于1998年11月,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曾因犯妨害作证罪,于2000年6月8日被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甲虚构帮助被害人姜某某找浙江省相关领导释放被浙江省公安机关关押的其丈夫陈某甲需要活动资金为由,骗取姜某某人民币4万元,将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2.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甲经朋友介绍到泉州台商投资区**镇**制衣厂闲坐,与该厂老板杨某甲认识。后虚构与泉州市相关领导熟悉等事实,博取杨某甲等人的信任,以帮杨某甲妹夫杨某乙找关系追回债务需要活动资金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骗取杨某乙人民币30万元,将款项用于返还给骗取姜某某的人民币4万元和债务清偿等。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泉州市丰泽区**花苑**幢**室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明细、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陈某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赃款共计人民币3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俊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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