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6********,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3月4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住沿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3月4日被沿河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被害人仲某某代表苏州市团委欲向抗疫一线捐赠口罩。仲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向仲某某谎称其有口罩出售,双方达成以7角钱一个口罩的价格购买8000个口罩。2020年2月1日16时许,仲某某通过其微信向李某某转账5600元购买口罩,但李某某收到钱后未给仲某某发货,并将仲某某的微信拉黑。
2、2020年2月2日,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聊天时,李某某向王某某谎称其有口罩出售,王某某通过微信分8次向李某某转账6750元购买口罩,李某某未给王某某发货。
3、2020年2月3日,李某某向王某某谎称李某有KN95口罩出售,并将李某的微信号推荐给王某某,李某某要求李某向王某某谎称其有KN95口罩出售,李某与王某某达成以13元一个价格购买720个口罩的协议后,王某某分3次共向李某转账4680元购买口罩,李某收到钱后转了4350元给李某某,李某某转了1000元给李某作为报酬;2月4日,王某某分3次共向李某转账3900元购买口罩,李某分3次转了3700元给李某某;2月5日,王某某向李某转账780元购买口罩。3日内王某某向李某共计转账9360元,后李某某、李某未给王某某发货,并将王某某微信拉黑。
4、2018年11月,李某某为索要父亲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向田某某借用手枪,田某某在重庆市秀山县**街道自己出租屋内将其藏匿于床底的仿制手枪一支、子弹两发交给李某某。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能够正常发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银行卡两张;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石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田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仲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6、枪支鉴定意见;
7、人身安全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虚构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21710元,其中李某某与李某共同诈骗的金额为9360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李德慧
检察官助理 张著维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现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李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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