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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1486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兴义市**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9月21日被武汉铁路公安处武汉车站派出所抓获,寄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2018年9月3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被兴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15日)(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29日)(自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14日)。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虚构与某领导有亲戚关系,可以入股在学校内开超市、帮领导偿还信用卡、帮忙办理靓号、帮助子女入学等,骗取被害人信任,陆续从方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熊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处骗取一百余万元。其中:

1、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虚构与某领导有亲戚关系,可以入股在兴义八中、五中等学校开超市、打听土地规划等为由,陆续从方某某处骗走28万余元。

2、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虚构与某领导有亲戚关系,可以帮忙找工作、获取工程项目及帮某领导偿还信用卡以维持关系等为由,陆续从杨某某处骗走40余万元。

3、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虚构与某领导有亲戚关系,邀陈某某、熊某某夫妇合伙在兴义一中、五中、八中开超市为由,陆续从陈某某、熊某某夫妇处骗走20万余元。

4、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虚构与某领导有亲戚关系,邀黄某某在兴义一中、五中等学校开超市、帮某领导偿还信用卡以维持关系等为由,陆续从黄某某处骗走30余万元。

5、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虚构与某领导有亲戚关系,可帮王某某办理搅拌站相关手续、帮某领导偿还信用卡以维持关系等为由,陆续骗走王某某14万余元。

6、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可以帮孙某某办理手机靓号为由,骗走21000元。又以帮忙孙某某的女儿入学兴义阳光书院为由,骗走4940元。共从孙某某处骗走25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信息、控告书、归案说明、寄押证明、租赁合同、收条、欠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熊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乔  岚

                                  检察官助理:刘明熙

2019年7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押于黔西南州女子看守所;

2.本案卷宗7册,散件16页,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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