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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住福建省平潭县中楼乡**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5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平潭县长江澳沙滩进行清污作业,在无特种车辆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照装载机,违规用装载机的铲斗装载六名清淤工人到海滩另一侧,被害人陈某甲站在铲斗最外沿。行驶过程中,被害人陈某甲从装载机铲斗上跌落,遭装载机前轮碾压后当场死亡。被告人李某某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平潭县公安民警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一方已与被害人陈某甲的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潘某甲、陈某丁、潘某乙、许某某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表检验报告》(岚公刑技法字【2020】9号);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车辆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5.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调解协议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特种车辆驾驶证而违章操作装载车,因过于自信而操作不慎,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一方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高  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燕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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