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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74********,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辽宁省瓦房店市人,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注册成立了大连**包装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自2017年年初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屯石砬山(大连**包装有限公司院内南边)平整场地挖土。经白山市林业勘察设计院鉴定,涉案地块被占用系林地4,726.73平方米,其中,占用的防护林面积共计3,908.52平方米(合5.86亩)。该被占用林地地表植被已完全损毁,达到完全毁坏的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甲、李某乙、蔡某某、李某丙、单某乙、孙某某、王某某、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地毁坏程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危害了国家的林地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昌昆

检察官助理:张洪亮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552479****/1599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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