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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煤矿工作人员,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镇**村,现居住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22时许,济宁市**分局配合**警方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现在的居住地进行搜查,搜出其藏匿的气枪两把、打气泵一个、铅弹594颗。经鉴定,上述两把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产生的气体压力为动力进行发射,是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搜查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茹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5478****。

2.案卷材料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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