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大理州市洱源县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市洱源县**镇**街**组**号。现暂住临沧市耿马县**镇**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07月20日被沧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延长15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耿马县**乡街上出售给字某某(另案处理)蜂猴趾2个,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沧源县芒**镇农贸市场大门旁地摊上摆摊出售药材,于当日9时50分许,沧源县森林公安局在开展全省“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过程中,在沧源县芒**镇农贸市场大门旁地摊上,对正在摆摊出售药材的李某某依法进行检查时,在其摊位和纸箱内查获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片1片、蜂猴趾1个,熊胆粉2瓶、犀牛角粉1瓶和1袋,海龙6条、海马8条等物品,后又在其住所内查获收购的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藏羚羊角1对。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交待蜂猴趾已出售给耿马县勐简乡的字某某(另案处理)2个。
经鉴定:疑似藏羚角来源于1只藏羚羊的完整1对角,藏羚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对角的价值为10000元;查获的1片疑似穿山甲甲片来源于穿山甲科野生动物的1片甲片,因数量少其价值忽略不计;3只疑似蜂猴趾来源于蜂猴,蜂猴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价值500元,合计:1500元。其余的熊胆粉2瓶、犀牛角粉1瓶和1袋,海龙6条、海马8条等物品不能计算价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辨认照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明知藏羚羊角、穿山甲片、蜂猴趾等野生动物制品的来源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在摆摊贩药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11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云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495****);
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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