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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7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猎捕野猪等野生动物,于2020年1月18日骑摩托车携带狩猎用的变压器、手机远程控制系统、电瓶、绝缘棒、太阳能电板、铁丝等工具从家窜至湘乡市壶天镇中石村犁别山下,然后自己将工具运到山上并架设了690米长的电网,又用手机绑定了远程控制系统,可用手机发送短信的方式控制电网开关,并可查询电瓶、变压器电压、温度等情况,当有物体触碰电网后有电话或短信自动向绑定手机报警,期间多次因树枝触碰电网引发报警,但未捕获野生动物。2月4日,护林员刘某某在巡山过程中发现该电网等设备后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后由壶天镇林业站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警,2月4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使用手机远程控制系统多次查询电网信息未收到回复,次日早上便到架设的电网现场去查看,发现变压器等设备被人拿走,就将剩余的电网的部分铁丝和绝缘棒收集起来藏匿于山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电网用的铁丝等物证;

2.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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