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李某乙合同诈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住汉川市**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川心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于2019年5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5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2月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李某甲、李某乙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汉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9月2日汉川市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二次退回汉川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4日汉川市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丙、陈某甲在分水镇*村**号共同成立汉川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由李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从事汽车的零售及维修,经营了几个月,开始经营状况还不错,因李某甲不向另两名股东汇报经营账目,再加上他们对李某甲和管账的业务经理袁某某的经营活动产生怀疑,相互间猜疑扯皮,业务就无法经营下去。2016年3月李某甲陆续将股金退还陈某甲、李某丙,全面接管了汉川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份,并于2017年2月13日将汉川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乙,因此背负了巨额的外债。2016年8月11日李某甲在汉川市滨湖大道**村成立了湖北**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汽车销售及修理,袁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11日李某甲和袁某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到袁某某弟弟袁某甲名下。

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指使袁某某在明知上述两公司资不抵债、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由袁某某实际控制的湖北**商贸有限公司,袁某某以上述两公司的名义收取客户的购车款,以汉川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购车合同,并对客户出具了如不如期交车愿承担违约金的承诺书。其中,以湖北**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收取吴某某132300元、张某某88800元、高某某59900元的购车款;以汉川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义收取王某某78000元、陈某乙96000元的购车款,以上5人购车款共455000元,均没有如期交车和退还车款,而是将收取的车款偿还了李某甲在外的高息借款和之前所欠客户的购车款。当上述5人发现被骗后,找李某甲、袁某某要求退回购车款,李某甲、袁某某逃匿。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7年2月13日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汉川市**镇经营**服务公司时,拖欠周某等4名工人劳动报酬69700元,其中欠油漆工舒某某两人近一年的劳动报酬5万多元,欠钣金工周某三个月劳动报酬11500元,汉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李某甲、李某乙仍拒不支付并逃匿。案发后,李某乙付清了所拖欠的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汉川**汽车销售合同、袁某某出具的承诺书、湖北**商贸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记****;2.证人刘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李某丙、余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陈某乙、董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应城市守所;李某乙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