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41984********,汉族,出生地为重庆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铜梁区**镇**村**号。2011年6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4********,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7,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同案人曾某某、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环市西路**汽车站与**站方向人行天桥处,以铁路塌方要改坐汽车,需先购买高额保险到站后可退回为由,诈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4900元。
2018年8月25日7,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伙同同案人“百度”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环市西路省人行天桥处,以同样理由诈骗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900元。
2018年10月4日10,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同案人曾某某、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火车站对出人行天桥处,以同样理由诈骗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4900元。
2018年11月7日7,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同案人万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火车站公厕旁,以同样理由诈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300元。
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发票联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0册,光盘2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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