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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68********,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嘉鱼县岳镇,住黄冈市黄州区**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企业主,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陈庄乡,住武汉市庙山开发区**大道**。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5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18日,被告人邵某某注册黄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公司拍得南湖工业园30亩工业用地。**公司先后建成厂房、办公场所、宿舍楼等工业建筑,用于生产灯具。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为摆脱困境, 2014年上半年,邵某某与熊某某合伙,邵某某投入**公司名下工业用地3亩,熊某某全额带资,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公司“研发楼”的名义开工建设12层大楼,违法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 1-3层为商铺,4-12层为住宅,共108套。2015年6月8日, “研发楼”封顶,因熊某某无后续资金,工程停工。邵某某、熊某某商定,工程所欠1160万元债务由邵某某承担,“研发楼”归邵某某所有。

2015年后,被告人邵某某因欠下巨额外债,黄州区人民法院、团风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6年、2017年多次将**公司30亩工业用地及土地附着物进行轮候查封。为偿还债务,2017年10月,邵某某通过李某乙结识被告人李某甲,邵某某、李某甲就继续建设烂尾的“研发楼”及开发**公司30亩工业用地达成协议,并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后期开发合作协议书》、《南湖路在建工程合作协议书》、《账户管理协议书》等合作协议。被告人李某甲知悉**公司30亩土地系工业用地、 “研发楼”系违法建设、没有办理任何证件等情况。

2018年2月2日,李某甲、邵某某注册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叶谷公司),邵某某以**公司入股,占股49%,李某甲出资建设**公司所有开发项目,占股49%,李某乙占2%干股。二被告人商定,该公司首要任务是将命名为东城国际楼盘的“研发楼”继续建设完工并作为商品房出售,李某甲主要负责继续建设“东城国际楼盘”和商品房销售、财务管理,邵某某主要负责“东城国际楼盘”相关证件办理等工作。

“研发楼”自2014年1月开始施工,至2018年1月继续建设并对外销售,二被告人在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涉案房屋81套(含1套商铺),非法经营额122,838,47元。案发前,由于购房者维权,李某甲退还购房款138,3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照片15张等物证照片;2.李某甲前科刑事判决书、购房预付款明细表、已退房屋预付款统计表、李某甲和邵某某账务往来表、《关于东城国际项目业主维权请求协助函》、黄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函、情况说明、证明3份、黄冈市**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黄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冈市黄州区*******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甲银行流水及其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邵某某银行流水、**公司营业执照、后期开发合作协议书、大叶谷公司股东会决议、账号管理协议书、南湖路在建工程合作协议书、合作框架协议书、黄冈市**局开发区**分局关于**公司申请建设“研发楼”的回复、大叶谷公司章程、大叶谷公司企业信息、**公司房地产权登记信息、抵押权登记信息、查解封登记信息、**公司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黄冈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明确GP(2008)-05号地块建设用地规划用途的复函、成交确认书、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大叶谷公司营业执照、授权书、委托书2份、东城国际销售情况表、47份购房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3.证人证言叶派、刘某某、黄某甲、游某某、黄某乙、胡某某、李某乙、何某某、陈某甲、童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辜某某等四十二名购房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继方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李某甲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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