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李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81********,汉族,群众,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乡**村,住**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4时36分,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黑色景逸X5牌轿车(车牌照为冀F*****)从安国市西韩村沿保衡路向南行驶到安平县北郭村段(防疫检查站)被现场执勤交警查获, 经现场交警对李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40mg/100ml。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李某甲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新宽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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