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1874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轿车,途经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联兴村联兴路时,与赵某某驾驶的浙A*****轻型封闭式货车发生碰撞,后继续往前行驶,又与王某某驾驶的浙A*****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他人报警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处警的交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已赔偿王某某、赵某某损失。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4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警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协议;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赵某某、龙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鲁 型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805850****;
2.移送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