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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妨害作证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平江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开始,陆续有群众在网上举报李某乙(已逮捕)、李某丙(已起诉)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2019年4月8日李某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开始,群众在伍市镇居民的微信群中大量转发举报李某乙、李某丙恶势力团伙的22条违法犯罪事实,同年5月8日李某乙潜逃。被告人李某甲为帮助其子李某丙、弟弟李某乙减轻罪责、逃避法律追究,在李某丙被刑事拘留、李某乙潜逃多次采用劝说、许诺好处等方式指使相关证人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5月,李某乙为泄愤、报复赵某某,纠集李某丙等人在汨罗市大众北路一夜宵店持刀砍伤赵某某致其轻伤二级。2019年6月4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得知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指证他们六兄弟案发当晚均到场,于是通过双方的熟人李某丁、李某戊约赵某某在**镇**茶楼见面。见面后,李某甲劝说赵某某向公安机关作证时讲李某乙、李玉三、李某甲等六兄弟均未到场,赵某某不同意。后赵某某迫于对方已赔礼道歉且本人也不确定除李某乙、李玉三外的其它人当时是否在场,出具了李某甲等四人未参与的字据交给了对方。次日,李某甲等人委托赵学海将上述字据交给了公安机关。

2.2010年11月,李某丙因怀疑江某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其收购赃车致其车子被公安没收,纠集他人从江某某家中将其强行带走非法拘禁近两小时,期间李某丙对江某某实施了殴打并向江某某索要赔偿,后在江某某承诺给李某丙5000元后,李某丙才将江某某放走。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底,李某丙再次以此为由找江某某索要了15000元。2019年4、5月份的一天,江某某得知李某丙被公安关押后,找到李某丙的父亲被告人李某甲,要李某甲退还之前被李某丙敲诈勒索的15000元,李某甲于是安排其女婿潘曙光退还了15000元给江某某。事后,李某甲得知有人在网上举报李某丙敲诈勒索江某某一事,便于2019年6月4日来到江某某家中,劝说江某某不要再和公安说起被李某丙敲诈勒索一事,并许诺李某丙出来后会买烟感谢他。

3.2006年6月14日,向某某纠集李某丙等人找肖某某索讨赌债,肖某某表示没有钱还债,李某丙等人便对肖某某实施殴打,将肖某某打致轻伤一级。2019年4月,被告人李某甲得知公安机关在调查李某丙殴打肖某某一事后,委托向某某去找肖某某,劝说肖某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证明李某丙没有打肖某某,并承诺李某丙出来后会买烟感谢肖某某。事后,向某某按李某甲的要求,来到肖某某家中将李某甲交代的话转达给了肖某某。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6月13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通话详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江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烽、林江毅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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