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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开设赌场、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住清徐县**镇**村。2008年2月25日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被柳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7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清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被指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

2019年春到2019年秋冬,被告人武某丙、苏某甲(二人已诉)等人先后在清徐县**村、**山上等多地,寻找空房或临时搭建帐篷,采用“掏宝”赌博的方式设立赌场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员涉及多县市,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以上。其中,被告人康某某、王某甲、白某某、牛某某、武某丁、桑某某、杨某甲、冯某某(以上八人已诉)及被告人李某甲、苏某乙(另案)、刘某某(另案)等人在赌场上负责纠集参赌人员、搭拆帐篷、放风、接送参赌人员、传宝、兑换零钱等工作。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120元。

2020年4月21日,在清徐县**公司附近,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300元价格向被告人李某甲购买了冰毒0.2克,后与王某乙在李某甲驾驶的面包车内吸食。2020年5月7日,清徐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甲抓获,并在其驾驶的面包车副驾驶坐垫下查获电子称一台、疑似毒品一小包(净重0.36克)。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举报材料、受案登记、扣押清单、照片、现场指认照片、罚没款收据、情况说明、收缴凭证、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柳林县公安局相关材料、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证人马某某、成某某、员某某、李某乙、郭某某、武某甲、常某某、赵某某、杨某乙及王某乙、孙某某证言;3.被告人苏某甲、武某丙、康某某、王某甲、白某某、牛某某、武某丁、桑某某、杨某甲、冯某某、李某甲及苏某乙、刘某某、张某某、武某乙、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辅助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清徐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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