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邻居邵某某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甲手持菜刀追砍邵某某,致邵某某头部受伤,又追砍邵某某妻子傅某某,致傅某某头部、右前臂受伤,后又朝邵某某头部砍击两刀,继而双方发生厮打。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邵某某头部边缘整齐瘢痕符合锐器伤,累积长度达14.2cm,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傅某某头部边缘整齐瘢痕符合锐器伤,累积长度达9.3cm,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30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 前科查询证明、住院病案、调解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某、李某乙、石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傅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物证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刁君冲
检 察 员: 姜广华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5754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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