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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诉刑诉〔2019〕43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执行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9日退回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4日该局将本案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怀疑其妻子彭某某有情人,于是就带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到彭某某租住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村**巷**号**房,被告人李某甲等人踢开门后见到彭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出租屋里,被告人李某甲用扳手殴打被害人吴某某的右脚膝盖等部位,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用电线、拳脚对被害人吴某某进行殴打。经湛江市霞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4.照片辨认笔录;

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监控截图指认照片;

7.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8.人口信息材料及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尤普

2019年11月21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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