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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林场**号**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甲与万某某(已判决)商量在微信上建立“***”赌博平台,因之前李某乙(已判决)在澳门摸索学习了有关“***”赌博程序及后台操作,回到河南后,李某甲和万某某便找到李某乙,商议三人合伙,建立微信“百家乐”赌博平台。李某乙利用所学的“***”赌博程序及后台操作,并出资在澳门买了一个专门用于赌博的计算软件“路单”,用于统计参赌人员下注情况,还出资购买了赌博平台使用的电脑及手机设备,同时使用其本人身份证注册了***赌博网站会员,三人便正式建立微信“***”赌博平台。直到2017年2月份,微信“***”赌博平台正式运营。

2017年2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让万某某通过微信拉人进群参与赌博,李某甲则在赌博群里以参赌等形式活跃氛围。李某乙负责微信“***”赌博所有后台操作,使用购买的不同电话卡注册不同微信号建立多个微信群,通过邀拉微信人员进入群内按照太阳城网站实时赌博视频来接受投注,参赌人员以微信钱包或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赌资进行下注上分。

2017年2月份至8月份期间,用于上述微信“***”赌博的2个财务微信账号hzl19****、gao1589688****转入账总金额3359348元;2个支付宝账号1563828****、1700315****转入账总金额4510737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通过太阳城赌博网站以返码量的方式从中获利十万余元,基本用于付工资、日常生活消费、房租等。

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甲是建立赌博平台股东,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之情节,系主犯。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霞

检察官助理:江宜如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在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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