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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场**大道***号*幢***室,住**镇**村***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经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对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交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0许,思茅区**派出所民警在**镇**村***社调解水源纠纷过程中,群众举报被告人李某甲藏有枪支,民警到其家中找到被告人李某甲进行询问,被告人李某甲否认藏匿有枪支的事实,并拒绝配合民警进行检查,当日13时许民警依法在***社被告人李某甲家中进行搜查,当场从其家中卧室沙发底下及杂物间杂物下面分别查获其藏匿的2支枪支,从厨房挂着的一个单肩挎包内查获射钉弹底火67颗。民警将被告人李某甲拘传到案,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查获的2支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甲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被告人李某甲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6.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普公司鉴[2020]410号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擅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镇**村***社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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