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9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住余庆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22日被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10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11许,被告人李某甲想到快过年了,就想到去偷牛来卖了换钱用,并打算到凤冈县天桥镇实施盗窃。当天李某甲驾驶自己的机动三轮车(贵CU***)经石阡县本庄镇来到凤冈县天桥镇寻找盗窃目标。14时许,李某甲在凤冈县天桥镇漆坪村光明组小地名江家山的地方,发现离公路不远的山坡上有三、四头牛在坡上放养(陈某某家耕牛),李某甲将其中一头黄黑相间的黄母牛赶上自己的三轮车上盗走。李某甲将牛拉到余庆县龙溪镇蜘蛛村小地名和尚洞的地方,将牛拴在一棵树上后回家休息。次日凌晨(12月4日)2时许,李某甲驾驶自己的三轮车将盗得的牛拉到瓮安县平定营镇的牲畜交易市场出售。经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某家被盗黄母牛价格为人民币10670元。
2、2019年12月18日12时许,李某甲驾驶自己的三轮车来到余庆县白泥镇小腮村小地名叫黄毛坪的地方寻找盗窃目标。15时许,在小腮村黄毛坪的一个山坡上,发现腾某某家放养的一个黄色公牛,李某甲发现四周无人,将牛赶上自己的三轮上盗走。李某甲将牛运到余庆县龙溪镇蜘蛛村小地名叫和尚洞的山林中蔵匿,然后回到家中休息。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甲用自己的三轮车将牛拉到瓮安县平定营镇的牲畜交易市场出售。经余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腾某某家被盗黄公牛价格为人民币13300元。
3、2019年12月23日,李某甲再次驾驶自己的三轮车来到凤冈县天桥镇境内寻找作案目标。15时30分许,李某甲来到凤冈县天桥镇河闪渡村关岩组,看见公路不远处的山坡上有一头黄牛在放养(李某乙家耕牛),见四周无人,李某甲将牛赶上自己的三轮上盗走。李某甲将牛运到余庆县龙溪镇苏羊村小地名叫乌龟堡的山坡上藏好后就回家了。李某甲发现自己的三轮车坏了,当晚就到刘某某家中,请刘某某第二天帮他把牛拉到瓮安县平定营镇出售。第二天凌晨2时许,由刘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车(贵CX****)和李某甲一起将牛运到瓮安县平定营镇牲畜交易市场,李某甲将牛出售。经凤冈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乙家被盗黄牛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时所用的三轮车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田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乙、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公路卡口车辆通行截图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志贵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共三册。
3.随案移送同录光盘三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