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镇**村**号,住武穴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850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份,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两次翻进被害人李某乙位于武穴市新城国际花园的家中,盗走现金共计6100元。
2、2020年1月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翻进被害人汤某某位于武穴市新城国际花园的家中,盗走现金2000元。
3、2020年3月26日凌晨,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翻进被害人汤某某的家中,盗走现金29500元。
4、2020年4月15日凌晨,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翻进被害人汤某某的家中,盗走现金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和解书、银行卡流水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汤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审讯同步录音录像;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钰
检察官助理:舒鑫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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