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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诈骗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82********,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宣威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朋友李某乙联系了弥勒市**,后李某甲谎称要向弥勒市**捐赠口罩等疫情物资。被告人李某甲在与**联系的过程中,得**中心需要口罩,后在弥勒市**工作人员的介绍下,李某甲与弥勒市**中心李某丙取得联系,虚构其有口罩货源,之后双方谈成弥勒市**中心以每只25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李某甲购买1万个3MN951860型口罩,被告人李某甲请朋友刘某某帮忙提供云南**有限公司的相关证明文件、银行账号给李某丙,谎称以公对公程序购买口罩,骗取了李某丙的信任。2020年2月7日,弥勒市**中心向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云南**有限公司银行账号支付口罩预付款人民币125000元,云南**有限公司在扣留5000元税款后将120000元转给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收到弥勒市**中心预付款后,将该款项以还信用卡、消费等形式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

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李某丁、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提取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清单各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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