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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淑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李淑云,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31955********,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天津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讲师,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址保定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当日由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淑云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注册成立天津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组织团队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王某甲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李淑云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担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讲师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其撰写培训课件对金德鼎泰公司业务员及团队经理进行培训,并对投资客户进行宣讲,宣传理财项目真实性、保证性、安全性、虚构“九道防火墙”风险控制体系,宣传理财项目高息支付、债权转让真实性,引诱公众投资。任职期间,李淑云以工资形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被告人李淑云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非法获利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稿、营业执照等书证。

2、王某乙、毕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李淑云的供述与辩解。

4、天津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淑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淑云担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讲师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淑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淑云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淑云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李淑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桂安

检察官助理朱斌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淑云现在家中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17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变更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变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淑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以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90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阶段,发现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发生变化。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90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认定的事实变更为:被告人李淑云自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担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讲师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其撰写培训课件对该公司业务员及团队经理进行培训,并对投资客户进行宣讲,宣传理财项目真实性、保证性、安全性、虚构“九道防火墙”风险控制体系,宣传理财项目高息支付、债权转让真实性,引诱公众投资。任职期间,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投资人1175人、合同2288份,合同金额233,242,000.00元,投资额222,732,000.00元,按合同汇总亏损的投资人损失金额162,503,111.48元。李淑云以工资形式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0,000.00元。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人李淑云担任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讲师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淑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请依法判处。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90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份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桂安

检察官助理:朱斌华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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