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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爱有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爱有,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山县**镇**大院,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爱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至10月2日期间,被告人李爱有在阳山县**镇、**镇和**镇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何某某、陈某某、麦某某、钱某某、貌某某等人,并从中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爱有在广东省阳山县**镇阳山县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所(**小学旁)正门口,以37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钱某某。

2、2019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爱有在广东省阳山县**镇阳山县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所(**小学旁)正门口,以27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钱某某。

3、2019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爱有在广东省阳山县**镇**街路口(**对面公路边),以37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貌某某。

4、2019年9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李爱有在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公路边,以26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麦某某。

5、2019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爱有在广东省阳山县**镇**村路口,以26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某。

6、2019年10月2日白天,被告人李爱有在广东省阳山县**镇**医院正门口,以300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何某某。

7、2019年10月2日晚上,被告人李爱有在广东省阳山县**镇**村路口,以365元的价格贩卖1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何某某。

2019年10月10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广东省阳山县**镇**大道**快餐店旁边的一辆粤R*****白色小车内抓获被告人李爱有,并在车内驾驶室手刹部位查获一个芙蓉王烟盒,在烟盒内提取到八包白色透明装可疑白色晶体。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八包可疑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净重分别为0.37克、0.38克、0.24克、0.26克、0.4克、0.38克、0.38克、0.34克,合计共2.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陈某某、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爱有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有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爱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李爱有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甘璐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爱有现被羁押于阳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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