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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耀南盗窃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李耀南,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4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9月因盗窃罪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月因盗窃罪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耀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耀南在本县横车镇河西开发区经二路沿线路段一电缆井内通过拉扯的方式将路灯电缆拉出后运用工具卡钳和老虎钳将电缆按照60到80公分不等长度剪断,后将剪断的电缆线装进事先带来的蛇皮袋内放在一边,继续实施盗窃,持续时长一个小时左右,后因车辆过路而受到惊吓逃离了现场,将盗窃的电缆线、卡钳、老虎钳和喝过的矿泉水瓶子遗留在现场。经蕲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李耀南盗窃的81段长约60米的电缆线进行价格认定,认定价格为45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耀南的供述与辩解;4、物价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耀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耀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政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耀南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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