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1********,汉族,高中毕业,住登封市**工业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杜某某在登封市东华镇碧云天KTV喝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登封市告成镇乡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韩界头村十三组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豫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A****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致杜某某及乘车人马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登封市交巡警大队六中队第4101851201800356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马某某、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第1810909乙醇检验报告书检验:杜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1.4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乡村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至30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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