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杜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号,现住承德市双桥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网上追逃,同年12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抓获,同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杜某甲谎称其姐姐出车祸急需手术费用、二次手术费用及办理出院等相关费用,骗取同事信任,陆续从其同事于某某处借款74000元;从马某某处借款20000元,后还给马某某1000元;从聂某某处借款14000元;从刘某某处借款10000元;从姜某某处借款5500元;从李某某处借款30500元。2018年5月份,于某某、马某某、刘某某、姜某某、聂某某、李某某等人得知杜某甲谎称借款理由后,曾打电话向杜某甲索要借款,但杜某甲称没钱,几人便委托于某某找到杜某甲分别出具了借条,之后就再联系不上杜某甲。以上杜某甲已借款为名骗取人民币共计153000元,均用于星力国际捕鱼游戏充值和个人花费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杜某甲人员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杜某甲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刑事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杜某乙、纪某某、杜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马某某、聂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验勘、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对杜某甲手机提取笔录;
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杜某甲手机信息提取录像、杜某甲手机无法登录微信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对其定罪量刑。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杜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成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杜某甲取保候审于承德市双桥区;
2.侦查机关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
4. 检察机关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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