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来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来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来某某在沂南县**镇**村**组自家老宅子内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4月22日,沂南县公安局岸堤派出所配合济南禁种铲毒队将该处查获并当场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罂粟686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付枚
检察官助理:曹荣华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沂南县**镇**村**组**号,电话1524438****;
_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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